當房東與房客發生租屋糾紛時,通常最直接也最快速的方法就是雙方溝通協調,直到達成共識為止。只是,當彼此無法達成共識時,就可以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向鄉、鎮、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,或透過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5款的「調解程序」(此規定於無同法第406條第1項各款情形始有適用)、第427條第2項第1款、第8款的「簡易訴訟程序」,或者第436條之8第1項的「小額訴訟程序」來保護雙方應有的權益。
租屋如果不幸出現漏水或發生火災等情形時,應該由誰來負責修繕,就需要看房東跟房客當初所簽訂的租約內容而定。
如果租約中約定由「房東」修繕時,依據契約自由原則,法律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決定,當然由「房東」負責。此外,房東依民法第423條規定負有保持租屋合於房客使用的義務,因此租約中未約定由何人負責修繕時,依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,也應該由「房東」負責。同時,依同條第2項規定,房東對於租屋必要的修繕行為,房客不可以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