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麼叫做「拋棄繼承」
在法律上講的「拋棄繼承」,是指繼承開始後, 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;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, 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(包含:全部財產、債權及債務)。
繼承人應該在什麼時候辦理拋棄繼承呢?
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,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為之, 超過時間沒有辦理,就必須承擔繼承人的債務。
哪些人要辦理拋棄繼承?
當然是指繼承人,依民法第1138八條規定,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而定之:
要怎樣辦理拋棄繼承呢?
辦理拋棄繼承,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,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。
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,在書面上可向法院載明「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,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」。
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什麼文件呢?
依據台北地方法院訴訟須知,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以下文件:
1. 拋棄繼承聲請書: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。
2.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(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,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)。
3. 拋棄人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、印鑑章。
4. 繼承系統表。
5. 拋棄通知書收據(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