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擔心~讓安泰保全來分攤 安泰用心您可安心
Get Adobe Flash player

借款人未還錢 可否告他詐欺?(網路轉載)

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」,惟是否構成詐欺罪,應視借用人是否具備意圖不法所有、施用詐術,致他人陷於錯誤而為金錢之交付等法律要件,如借用人於借款時並未施用詐術,而係事後因故喪失清償能力,即非屬詐欺行為,實務上認後者係假性犯罪行為,於查無犯罪嫌疑時即予不起訴處分。
惟現實生活中,常有債權人因為無法找尋到債務人索債,而向法院提出詐欺告訴,希望能夠逼迫債務人害怕遭受通緝而出庭應訊,或希望達到以刑事告訴逼迫民事和解之目的,以致於使詐欺案件在刑事案件之統計上高居第一名。


 

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
台中市西屯區漢口路一段54號3樓 電話:04-23120260 傳真:04-23130303

at23121010@gmail.com